内控制度
直接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规则
风险管理办法
合规管理办法
 

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程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公司投资的科学决策,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公司所有直接投资业务进行决策,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第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参与业务决策,为投资项目提供正确的指导意见。


第二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组成

第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业务骨干、外聘专家等组成。

第六条 自有资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管理的直投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直投基金协议约定由公司决定委派的,则公司委派的委员中至少1名委员是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委员。


第三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审议公司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

(二) 对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

(三) 审议公司提交的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或操作意见;

(四) 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应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自有资金项目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自有资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决定。

对于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决定通过后,还应报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相关协议。

公司管理的直投基金项目,均由直投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决定。


第四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委员有权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待决策项目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十一条 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守直接投资项目的商业秘密;

(二)不得泄露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不得利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四)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委员召集、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向风险控制部提交个人申告,申告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项目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各种利益关系;

(二)上述关系是否会影响个人对项目的客观判断等。

风险控制部对申告进行审查,对委员的表决资格无异议的,该委员可参加会议的表决。否则,该委员应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委员参会的方式为现场、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委员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非委员的公司董事、监事、风险控制部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非委员的外部专家进行咨询,相关专家可以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参加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参加表决,视为参加表决。因需要回避导致可参加表决的委员少于2人时,该项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若因董事回避的原因导致该项目提交董事会后仍无法做出有效表决的,该项目应由股东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表决意见分为同意投资、暂缓投资、放弃投资三种。会议做出的决议,经参加表决委员一致同意即为有效通过。参加表决委员中的三分之三以上表决放弃投资即为放弃投资。其他表决结果均为暂缓投资,暂缓投资的项目可以再召开一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该项目。

第十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表决。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形成,并由全体委员签字。

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程序如下:

(一)公司风险控制部应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前通过投委会秘书将会议资料送达委员审阅;

(二)会议召开,由项目组报告项目情况、投资方案;

(三)由风险控制部介绍评审意见

(四)委员就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向项目组提问并由项目组回答;

(五)委员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议;

(六)委员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表决;

(七)统计表决票并宣布结果;

(八)委员签署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其他事项的规则及程序参照项目投资决策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风险控制部负责整理会议文件,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在投资决策的相关表决文件中签名。风险控制部同时负责整理、保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